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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党内法规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是)执行党内法规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是()

2025-02-02 10:05
秘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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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体系的根本原则?

1、遵循宪法和根据党章相统一的原则。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总章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宪法确认的一项根本准则。党章是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内的根本法,是制定党内法规的直接依据。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必须坚持遵循宪法和根据党章相统一。

2、发扬民主和集中相统一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编织党内法规的制度笼子,应当把握执政党法规制度建设的规律,既要使党内法规成为党内民主的制度保障,又要使党内法规成为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的有力武器;切实做到疏密适度、宽严得当、规范可行;不能脱离国情和党情;不能太繁琐。要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展党内民主、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务求实效,反对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克服部门化倾向。通过良好党内法规的实施,努力营造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3、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党内法规是对党的组织和党员权利义务的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来讲,权利就是职权,义务就是职责。职权和职责是不可分割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追究。党内法规是以规范权利义务为机制,来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调整党内关系的。党组织和党员依照党内法规享有的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同时,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履行党内法规设定的义务。党内没有特殊党员,不存在凌驾于党内法规之上的特权,党内法规面前人人平等。

4、针对性、规范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相统一的原则。

研究制定任何一件党内法规,都必须从党的建设实际出发。党的建设实践中存在什么突出问题?哪些问题已经具备了解决条件?哪些问题尚需进一步调研?针对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当提出什么原则、制度、规范?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保障这些原则、制度、规范的贯彻落实?如何保证出台的党内法规收到良好社会效果?对上述情况和问题都弄清摸准了,方可使制定的党内法规具有针对性、规范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才能从根本上做到有的放矢,制定出高质量的党内法规。

5、继承和创新相统一的原则。

我们党已经走过波澜壮阔的100多年,经历过艰苦卓绝的斗争,领导中国人民创造了无数人间奇迹。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共产党拥有高超的政治智慧和领导艺术、领导经验,这些宝贵的精神财富,有的就凝结在党内法规之中。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对建国以来的党内法规已经进行了集中清理。清理的目的在于研究应用,研究的目的在于继承发展。对于党的历史上党内法规中符合治党规律的原则、制度、规范,我们应当加以继承。

    新形势下,党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面对着各种挑战和风险,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的任务更加艰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我们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党内法规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依规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制定党内法规,主要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

(二)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

(三)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

(四)党的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

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五条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名称。

第六条党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七条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出发;

(三)坚持以党章为根本,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五)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

(六)坚持便利管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八条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由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二章权限

第九条党的中央组织就下列事项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的基本制度;

(三)党员义务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面的基本制度;

(七)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凡是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事项,只能由中央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党的工作相关职责。

确有必要的,经党中央批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委可以就特定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相关职责。

(执行党内法规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是)执行党内法规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是()

第十二条根据党中央授权,就应当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的有关事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先行制定党内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根据党中央授权制定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授权要求,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经报党中央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涉及两个以上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委应当联合制定党内法规或者提请党中央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制定党内法规涉及政府职权范围事项的,可以由党政机关联合制定。

第十四条上位党内法规明确要求制定配套党内法规的,应当及时制定;没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

制定配套党内法规,不得超出上位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作出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除非必要情况,对上位党内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三章规划与计划

第十五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

第十六条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党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党中央审批。

第十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八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九条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起草

第二十条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等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等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特别重要的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组织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二十一条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二十二条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党委及其工作机关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二十三条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党员、干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五章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七条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

(二)是否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四)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七)是否存在谋求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问题;

(八)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以及规范表述要求。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法规工作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中央党内法规草案的审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二)条例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三)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对调整范围单一或者配套性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中央办公厅报党中央审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其领导机构会议审议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党委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法规工作机构审核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发布。

中央党内法规采用中央文件形式发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形式发布。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党中央工作机关文件形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党委文件或者党委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发布时,党内法规标题应当添加题注,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发布日期。

党内法规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应当在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三十条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以先试行。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六章保障

第三十一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严格遵循效力位阶要求:

(一)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二)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中央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一)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三)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其他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不同部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作出的规定相冲突的,提请党中央处理。

第三十三条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党内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问题的,应当进行解释。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或者授权有关部委解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制定机关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党中央备案。中央办公厅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审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坚持制定和实施一体推进,健全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加大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内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制定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党内法规清理工作,及时开展集中清理,根据需要开展特定内容或者特定范围的专项清理,在制定工作中同步开展即时清理。根据清理情况,作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决定。

第三十八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滞后于实践发展的党内法规。视情可以采取修订、修正案或者修改决定等方式修改,对相关联的党内法规可以开展集中修改。修改后,应当发布新的党内法规文本。

第三十九条党内法规的编纂、汇编、出版等事宜,由制定机关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党内法规的修改,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军队党内法规制定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内法规执行条件?

党内法规的执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党内法规的合法性:党内法规必须符合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法规,经过党的有关机关合法审议通过,才具有执行的条件。

2. 党内法规的有效性:党内法规必须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适用性,能够解决当前党内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

3. 党内法规的公示和宣传:党内法规在执行之前,需要进行公示和宣传,让党员干部充分了解法规内容和要求,确保其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

4. 党内法规的监督和检查:党内法规的执行需要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党员干部按照法规要求履行职责,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总之,党内法规的执行条件包括合法性、有效性、公示宣传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这些条件的满足能够保证党内法规的有效执行和党的事业的顺利进行。

什么是属于党内法规主要规定事项?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内法规内容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

党章是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准则是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条例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是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党内法规的制定,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统筹协调工作。

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党内法规的制定,应当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以党章为根本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有利于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有利于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党内法规的发布,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制定机关会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什么是最高档的党内法规?

最高档的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纲领和基本规范,该章程规定了党的性质、目标、组织原则、党员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党内最重要的法规。它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对党的建设和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党员必须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并以之为行动准则,确保党的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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